教育部一連公告修正「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辦法」(以下簡稱:輔導管教辦法)、「校園霸凌防治辦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以下簡稱:解聘辦法),其內容妄圖以舊瓶裝新酒、層層綑綁學校教育、製造家長教師間的對立等手段,掩飾其無能處理核心教育問題的窘境。
基隆市教師職業工會暨基隆市教師會、桃園市各級學校產業工會暨桃園市教師會、台中市教師職業工會暨台中市教師會、彰化縣教師職業工會暨彰化縣教師會、雲林縣教育產業工會暨雲林縣教師會、嘉義市教師會、嘉義縣教師職業工會暨嘉義縣教師會、屏東縣教育產業工會暨屏東縣教師會等八個縣市教師工會暨縣市教師會認為,教育部這波操作除了彰顯教育部蔑視教師專業的心證外,汙衊化教師的手段將無法解決社會大眾關注的教育核心問題。
翻開教育部日前新修正的輔導管教辦法,洋洋灑灑的各項規定,卻難以於教學現場施行。如第15條要求:「學校或教師處罰學生,應視情況適度給予學生陳述意見之機會......並適當說明所針對之需導正行為、實施處罰之理由及措施」,卻忽略學生的不當行為可能發生在課堂上,而教師不可能只專注處理這學生問題,卻忽略其他學生受教權益。
另外,面對學生一再的不當行為,致使應採用輔導管教辦法第25條之「特殊管教行為」時,學務處或輔導室僅被允許使用「請學生進行適量的活動或運動項目」之方式。試問,動用到特殊管教行為的學生,一般而言都是行為比較嚴重的狀況,結果這群學生未受懲處,反而得以不用上課而進行運動項目(如籃球),這種荒謬的設計是鼓勵學生盡量嚴重行為偏差嗎?
當輔導管教辦法的內容不切實際,只一昧強調「正向管教」的輔導手段,卻忽略教導學生應該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這種輔導管教辦法的修訂,正是惡化校園暴力事件的推手!
不切實際的輔導管教辦法,卻是現行評斷不適任教師教學不力的依據!以「合理休息時間」為例,教育部迄今不敢定義究竟是幾分鐘,只敢把責任丟給教師自行決定。一旦被投訴,就要求進入調查程序,並依照上述難以執行的管教辦法作為論處的依據。此外,17日頒布修正之解聘辦法,又要求調查小組內必有律師,且全數外聘。律師懂法律,卻不見得懂教育,所以只能依據法條字面意思論處。現行實務上,只要調查小組有律師存在,即便只有一人,多會尊重律師之法律判斷。結果非專業人士來審理專業人士。此一作法凸顯教育部自我矮化,不將「教育」視為專業,只想著怎麼用法律快速處理掉老師以避免引火上身,結果就是教師專業遭人踐踏,致使校園暴力事件頻傳,因為教育部給了最壞的示範!
去年九月,韓國爆發教師輕生事件,該師遭家長霸凌而輕生,促使韓國國會最終修法保障教師人權。近來臺灣已發生多起教師任由遭學生毆打卻不敢反抗的事件。難道真要等到臺灣教師界也發生憾事,教育部再來「遺憾」與「檢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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