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2022年4月19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將「個人行動運具」納入慢車規範,並授權地方政府制定使用規範。高雄市議員李雅慧指出,電動滑板車就是常見的個人運具之一,但市府迄今未開放上路,呼籲參考國外經驗,研擬開放路段、範圍。
李雅慧指出,立院早已修法將個人運具納入慢車規範,電動滑板車能否上路要看地方政府的態度,但目前大家都相當保守,全國沒有任何一個正式允許上路的縣市,頂多侷限在觀光景點、公園等小範圍場域使用;且民眾並不清楚滑板車是否為合法運具,衍生許多狀況,例如酒駕等,甚至是停放在機車格、人行道等停車亂象。
然而,電動滑板車並非新的運具,李雅慧說,她幾年前在歐洲國家就發現滿街都是,已經成為共享運具的一種,地方政府應該要制定明確的使用規範,讓民眾可以合法的使用滑板車。以外國相關立法為例,多數是年滿16歲即可駕駛上路,其他規定包含是否需配戴安全帽、車身裝備、可以騎乘的道路種類等不盡相同。
李雅慧認為,為達2050淨零碳排的目標,市府應思考是否將電動滑板車作為高雄的綠色運具之一,且電動滑板車相當便利,可解決短距離的交通問題,受到年輕人與學生族許青睞,也是代駕從業者常用的運具,但這些優點都必須建立在合法性上,民眾有需求,市府就須因應時代變遷;呼籲市府研議相關使用規範,包含可使用的路段、時間,在觀光景點試辦。
對此,高市府交通局長張淑娟表示,個人行動運具雖經過立法院修正通過,但台灣各地方政府對電動滑板車的疑慮很深,從道路環境來說,台灣的汽車、機車數量非常龐大,與歐美日韓等國家相較有很大差異,若要在道路上增加一項運具會有安全性考量;以德國為例,漢堡交通廳長與市府交流時就曾坦言,共享電動滑板車造成很大困擾。
張淑娟說,若要引進電動滑板車的話,除了參考國外經驗外,到底哪些地方合適開放是非常重要的,交通局目前沒有核准任何電動滑板車上路,會了解駁二特區使用共享滑板車的經驗、營運狀況,通盤考量後再制訂規格及公告行駛路段、時間、速度、安全注意等;其實六都交通局長都有在討論此議題,也向中央反映,希望至少在規格上要有全國一致的標準。
依《道交條例》規定,「個人行動器具」是指「設計承載一人,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25公里以下的自平衡或立式器具」,應依各縣市政府所定規格、指定行駛路段、時間、速度限制、安全注意及其他相關管理事項辦法之規定,始得行駛道路。至於年齡限制,須年滿14歲,違者可處行為人新台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