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自於1942年對日抗戰背景下的「娛樂稅」,是以減抑娛樂、提升節約風氣為目的,但現今藝文與體育活動已成為民眾日常休閒及產業之一,明顯已不合時宜。為此,民進黨立委黃捷、國明黨立委羅明才等人各自提案廢止《娛樂稅法》,也有立委提案僅保留舞廳等娛樂稅。
黃捷提案指出,《娛樂稅法》於2000年5月4日最後一次修正通過時,附帶決議應於修正後1年內全面廢除,但迄今已逾23年仍未廢除。根據財政部分析,近年娛樂稅實徵稅額約16億元,平均占全國實徵稅額不到1%;且部分課徵項目如電影、職業性歌唱、舞蹈、戲劇、音樂演奏及高爾夫球,已是教育部、文化部扶植發展的核心產業。
黃捷主張,應廢止《娛樂稅法》,並一併檢討修正已逾25年未檢討的《財政收支劃分法》,擴大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視地方政府實際需求,來挹注地方政府之稅損,以達兼顧地方財政健全與稅收課徵合理性。
羅明才等藍營立委則擔憂,娛樂稅屬於地方稅務,未來極有可能演變成財政寬裕的地方政府得以免徵或停徵娛樂稅,而財政困窘的地方政府則必須仰賴娛樂稅,變相讓居住在財政困窘縣市的民眾淪為次等公民;且娛樂稅與貨物稅、菸酒稅等同屬特種消費稅,在已有一般消費稅或商品及服務稅的存在下,根本是「一頭牛被剝好幾層皮」,恐有違平等及比例原則。
民進黨立委徐富癸認為,過去立法院取消了筵席稅,也將撞球場、保齡球館從課稅客體中刪除,而過去被視為奢侈的電影、舞蹈、競技比賽、卡啦OK、高爾夫等活動,已然成為國家重點投入資源推動項目,若同時又課稅增加民眾參與困擾實屬矛盾,除了夜總會、舞廳或舞場仍有待商榷外,其他的娛樂活動大多沒有繼續課稅的必要,因此提案修法。
民進黨立委王世堅提案指出,《娛樂稅法》本是針對奢侈活動課稅,以達到「寓禁於徵」的效果,但現今條文中仍將藝文活動跟夜總會、舞廳視為同一種活動,顯然不合時宜,因此也在草案中刪除「夜總會之各種表演」、「舞廳或舞場」以外的課稅客體;另針對高爾夫球部分,考量其對環境資源的影響,暫時保留,直到尋得替代財源或2026年起停徵。
財部:可調降或停徵部分項目
財政部長莊翠雲表示,財政部已邀集地方政府開會討論,討論結果包括三項重點,第一,娛樂稅是鄉鎮市重要財源,牽涉地方建設和發展,不宜全面廢除;第二,考量稅收金額較小,稽徵成本效益及經濟社會改變的因素,現行部分課稅項目及法定稅率的上限可檢討或調降。
她說,第三,可考量授權地方政府,視經濟發展需要及特定政策目的,停徵部分娛樂稅的課稅項目,以兼顧租稅公平與地方財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