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煦庭表示,勞工試用期是為了輔助勞工適應新職場環境,但現在很多雇主不只沒有提供職訓和考核,導致雇主利用試用期佔勞工便宜,因此建立試用期法制化,試用期最長不超過3個月,試用期薪水不得低於應聘工資80%,雇主必須在試用期提供勞工職訓,幫助勞工適應職場。
吳宗憲表示,現行勞基法條文有待改進,像是雇主不想支付資遣費,可能會用強迫或誘騙的方式,要勞工簽自願離職書;或離職時,雇主會故意不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導致勞工無法請領失業給付,因此修正《勞基法》,禁止雇主強迫或誘騙勞工簽署自願離職書,如果勞工非自願離職,雇主也不可拒絕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讓勞工可以順利請領失業給付。
游顥表示,《勞基法》第27條及第27條之1修正案的修正案就是保障勞工薪資的問題,解決雇主惡意欠薪及惡性倒閉,導致勞工領不到工資的問題,雇主不僅有未按時給付薪資的通報義務,法案也賦予主管機關在雇主欠薪時,有強制執行的法源依據。
黃建賓表示,勞基法第40條修正案要求當雇主於勞工休假時緊急召回出勤,雇主應必須負擔召回勞工的交通費等額外成本,包含車票、機票及其他支出,避免雇主濫用緊急召回,讓勞工能夠放心安排假期活動;勞基法第40條之1則是新增勞工退避權,當出現天災導致勞工通勤有危險性時,勞工可以拒絕出勤,保障勞工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