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佳濱指出,近年融資公司為追討債權,常向法院聲請將民眾保單強制解約,以取得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償還債務。然而一旦法院核發契約終止命令,壽險主約遭到解約,連帶附約的健康險等保單將會一併失效,受益人亦失去請求保險金的權利。
因此,鍾佳濱提出,保險法修法草案明定「介入權」入法,讓具名指定的受益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於一定範圍內之親屬,有權利介入人壽保險契約,使其能夠和債權人協商、賠付相當於解約金的金額,並讓受益人變更為保單要保人,免於保險契約遭到解約的窘境。
黃珊珊指出,保單一旦遭強制執行而解約,受影響的不僅是保險受益人的權益,被保險人也受影響。如:有些父母可能會替孩子投保健康險;但有些父母雖有欠款,實務上卻強制執行父母替孩子所投保的健康險,並解約該保險,使得孩子生病、住院時,無法受到保障。
郭國文認為,金管會與司法院應該協商出一個流程,在強制執行保單前,先召開調解程序,看要保人是否願意償還,或是受益人是否願意代為清償,避免在要保人或受益人不知情的狀況下被強制解約。
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表示,金管會近期也會就受益人介入權等排除在強制執行之外,也會提出保險法修正草案條文,將來法案立法通過公布施行的話,也會要求保險公司落實執行。司法院民事廳法官林芳華則說,對於要修保險法關於介入權的方面,司法院敬表贊同,另外對於介入權法條還沒有看到文字,等確定文字出來後再表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