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在9日通過被稱為打詐專法的「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後將函請立法院審議。法案明訂google、Line等網路廣告平臺業要在台灣設法定代理人,行政院政委羅秉成說,對這些業者而言「不是難事」,至於Tiktok則是得先符合中資的投資法律規範,才可設法定代理人,並坦言若Tiktok無法配合,最重可對其「封網」。
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副署長林俊秀說,該法對網路廣告平臺業、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電商業、網路連線遊戲業四大業者制定防詐措施。
據數位部的報告,網路廣告平臺業規管對象包括:google、Line、meta等。第三方支付服務業,則包括:;電商業的部分,則包括:蝦皮購物、Momo購物、Yahoo奇摩購物;綠界科技、藍新科技等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網路遊戲則包括:遊戲橘子、mycard等。
在作法的部分,林俊秀說,為解決過去境外平臺無法納管問題,本條例要求平台應指定我國境內法律代表,如:自然人、法人或律師、會計師事務所等 ;還要,強化網路廣告資訊透明度,廣告中須揭露委託刊播者、出資者資訊、廣告依法須經許可者之許可字號;還有,使用深度偽造技術或AI生成個人影像得有相關標示。
林俊秀說,要求廣告委託刊播者、出資者得身分驗證,並每年發布透明度報告;執行詐欺廣告處理與通報,協助政府機關移除詐欺廣告及訊息。
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部分,他說,強化確認客戶身分措施,發現涉詐客戶後,將延後撥款或拒絕業務關係合作,並透過保存紀錄與同業聯防通報,以防堵犯罪者持續利用第三方支付服務從事詐欺活動。
至於電商業,林俊秀說,建立防止用戶利用電商平台服務進行詐欺活動的措施,包括:強化防詐宣導、促進同業聯防、保存足以重建個別交易之有關資料、及配合政府機關調查詐欺犯罪等事項。
林俊秀說,網路連線遊戲業而言,則建立防止用戶或玩家利用遊戲或點數服務進行詐欺等合理措施,包括:強化防詐宣導、促進同業聯防,避免詐欺資訊持續擴散、並保存足以重建個別交易的有關資料。
罰則部分,數位部說,網路廣告平台未依通知下架詐騙廣告﹐最高可罰2,500萬﹐經專家審議可流量管制或阻擋連結。
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說,前述網路廣告平台業者的規範對象包括幾個大平台在內,會把認定標準放進子法裡,也會把符合標準的業者名稱公告出來。
數位部長唐鳳則補充,國際趨勢是把每月獨立訪客數佔全國網路使用者的比例,作為認定參考,至於我國比例為何,則要等條例立法通過才會知曉。
羅秉成說,對網路廣告平台業者的問責分三大層次,第一是金錢法,處以2,500萬限期改善的罰則,可以續罰,第二、三階段則是管制法,第二階段是網路降速,第三是限制接取或是封網。
他說,走到第二、三階段,會採取專家審議的方式,主要是考量大型跨國網路平台,國人使用普遍,會影響到國人的便利性,因此採非常審慎的態度處理,且會採取前控的行政處罰,就是不等法院認定,但業者不服可行政救濟。
羅秉成強調,管制法會給予業者緩衝時間,因此針對管制法的部分,施行日由行政院另定之,讓業者有調整作業的時間。
談到網路廣告平台業者在台灣設法律代表人,羅秉成說,主要參考歐盟的規定,這部分是「類落地」的做法,在台灣設法律窗口,「相信對平台業者而言,不是太困難的事情。」
他補充,若業者違規,罰則算在業者身上,法律代表人僅為法律窗口,協助業者進行防詐義務。
另外,Tiktok國際版在台灣設法律代表人,同時還得遵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關於中方網路社交平台服務業不得在台經營相關業務等規定。
羅秉成說,Tiktok在台灣設法律代表人,確實還得符合其它法律要件。Tiktok總公司在新加坡,對於其控股結構與股東關係有無陸資,這部分正在調查當中。
羅秉成說,Tiktok也得配合相關打詐義務,要求他們得設法律代表人,或配合我方釐清對Tiktok的相關疑慮,若沒配合最嚴重是遭到封網。
他說,Tiktok的議題涉及國家安全、民眾隱私與個資,受到國際關注,美國已提對策處理,另包含印度的少部分政府則是禁止國人使Tiktok,台灣面對這項議題,政府持續跨部會討論,而在這次的打詐專法裡,Tiktok也得符合法規要求。
羅秉成說,期待朝野對相關法案能達成高度共識,加速法律通過,在下半年,也會配合修法展開打詐綱領2.0,啟動相關的人力預算與配置的強化。
他說,現在詐騙還在高原期,民眾對詐騙的感受強烈,但這是因為前段的痛苦期比較長,從數量來看,去年詐騙案件較前年增加近三成,但如果相關單位沒有在第一線攔阻,恐怕受害者會更多,接著必須持續對抗,祭出一波又一波的窒息性執法。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規管對象
四大業者 | 規管對象 |
網路廣告平台業 | Google、LINE、Meta、TikTok等 |
第三方支付服務業 | 綠界科技、藍新科技等 |
電商業 | 蝦皮購物、Momo購物、Yahoo奇摩購物等 |
網路連線遊戲業 | 遊戲橘子、Mycard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