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8條第1款規定,「本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一、身高:男性不及165.0公分,女性不及160.0公分。」
憲法法庭表示,依統計資料,在符合應考年齡範圍內,國人男性平均身高約172公分,女性約為159.5公分。雖考量國人男性與女性之平均身高差異訂定不同標準,但卻將男性最低身高限制定為165公分,排除約10%;女性定為160公分,排除約55%。
憲法法庭指出,雖關係機關主張基於經驗及默會知識,符合實際需求,並認為消防車之底盤、車頭目前均自國外進口,難以修改。但訂製或修改器材,並非困難,此由關係機關於言詞辯論時所述,目前消防設備器材已改採日規,可知並非不得按照國人身高需求而為採購。
憲法法庭補充,身高較高者固有其優勢,但身高略矮者進入空間較為狹小之災害現場,亦有其優勢,且關係機關未能提出充足證據,說明何以規定身高低於160公分之女性並不適合從事消防工作,而必須設定較男性更為嚴格之身高限制,以排除多數女性應考原因。
所以,憲法法庭認為,規定對女性的不利差別待遇與所欲達成之公益目的間尚難謂具實質關聯性,其適用於消防警察人員類別之範圍內,與憲法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不符,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至遲於屆滿1年時失其效力。關係機關於修正規定有關不同性別之身高限制時,應注意其所排除之女性群體比例,與所排除之男性群體比例不至差距過大。
另外,針對考試規則第7條第2項規定:「受訓人員報到後,必要時得經內政部或海洋委員會指定之公立醫院辦理體格複檢,不合格者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廢止受訓資格。」憲法法庭認為,「必要時」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違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