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4日三讀通過《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修正案,未來每位議員的助理補助費總額上限,直轄市議員從每月24萬調升至32萬元、縣市議員從每月8萬提高為16萬元;並參照軍公教年終獎金,於過年期間另發事務補助費給村里長。
由於現今地方議員服務型態與助理工作內容多元化,為使議員人力資源配置更加彈性,三讀條文取消現行地方議員聘用公費助理的上限,明定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應至少聘用6人,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應至少聘用2人,而議員得聘以日薪計之助理,其日薪累計的月總支出,不得超過前項助理補助費用總額的四分之一。
另外,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自2000年實施以來,未曾調整地方民代公費助理補助金額。三讀條文將現行直轄市議員助理補助費總額,從每人每月不得超過24萬元,提升到32萬元。縣市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8萬元,提升到16萬元。
為考量近年物價增幅,三讀條文也規定,直轄市議員的每人每年為民服務費上限由每月2萬元提升至4萬元,縣市議員為民服務費上限由每月9千元提升至2萬元,鄉鎮市民代表為民服務費上限由3千元提升至5千元。
三讀條文還明定,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參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規定,編列預算於過年期間另發給事務補助費,其金額以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數額為基準計算;該支出由內政部編列預算支應。參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1.5個月,以5萬元為基準計算,村、里長每年年終可領7.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