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20日繼續審查行政院針對國會職權修法所提覆議案,被問到何謂「反質詢」?法務部長鄭銘謙坦言,他也不理解反質詢真正的定義,並認為質詢不該處罰。
立法院19、20日舉行全院委員會,審查《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部分條文、《刑法》增訂「藐視國會罪」等覆議案。
立委王定宇質詢時問到,是否理解國會職權修法中,何謂「反質詢」?以及如何處罰?鄭銘謙備詢坦言,他也不理解反質詢真正的定義,並認為質詢不該處罰。
王定宇說,根據現行規定,若有5名立委認為有問題,院會決議即可移送監察院。但這些規定的定義也不清晰,被質詢對象不能缺席或拒絕回答,若拒絕則會被連續處罰。此外,《刑法》修正問題中的「公務員」是指誰也不明確,這定義不只是公務人員,其範圍還包括廣義的依法從事公共事務者在內。
鄭銘謙解釋,《刑法》中所指的公務員包括委託行政人員,例如委託驗車的工作人員和里長等等。王定宇說,關於重要關係事項和虛偽陳述的定義不明確,立委可以決定移送,並處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涉及到許多人,包括普通民眾在內,也會受到影響;鄭銘謙坦言,這些不明確的定義和規定確實會影響到所有相關人員。
立委黃捷質詢時也關切反質詢的定義問題,她表示,國民黨立委說要等有判例建立之後才能定義,但法院判決時要如何找案例?法院就算要找國際判例也找不到,因為這是史無前例,「最強大的反質詢就在台灣立法院,到現在還生不出一個定義。」
黃捷說,《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中,除了反質詢定義不明之外,還有隱匿、虛偽答覆、虛偽陳述等限制,官員怎麼答覆都可能受罰,最後為求自保,可能官員只會回答「尊重大院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