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保育巡查員今年2月發現,陽金公路旁邊坡遭人棄置大量廢棄物。警政署保七總隊調查,廢棄物應為拆除工程所產出,循線查獲是由洪姓工程業者雇用非法清運車輛司機所為,不法獲利新台幣45萬6千元;警詢後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送辦。
保七總隊第四大隊今年2月中旬接獲陽管處保育巡查員通報,稱陽金公路17公里處旁邊坡遭人任意棄置大量廢棄物,至現場勘查後發現,廢棄物態樣多為拆除工程所產出之裝潢垃圾;鑑於違法棄置之行為屬實,已涉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規定,保七警方立即著手進行追查偵處。
保七指出,現場廢棄物中包含電話機、木頭桌板、過期面膜、保健食品等物品,甚至有北部某醫療診所之招牌布條與電話號碼,疑為該診所搬遷工程產出的廢棄物;警方循線與診所聯繫,同時調閱沿途監視器畫面,查出是承包該診所搬遷拆除工程、廢棄物清運的洪姓業者,分包給非法清運業者賴男,賴男再夥同林姓友人任意傾倒廢棄物。
警方查出,賴男並未領有主管機關許可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違法從事廢棄物清運業務,他與林男開著3.5噸小貨車,選定距離台北市區最近的山區,趁著夜色分4次前往陽明山國家公園內亂倒廢棄物,藉此賺取45萬6千元報酬。警詢後於27日將洪、賴、林等3人依涉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罪嫌函送士林地檢署偵辦。
保七總隊表示,未領有經主管機關核可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證明文件,私自載運廢棄物並任意棄置,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暨46條第4款相關規定,可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罰金1,500萬元,並限期清除;而將垃圾丟在國家公園範圍內,也違反《國家公園法》第13條第6款之規定,最高可裁處3千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