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新北市有一名黃姓男子高速駕車衝撞警車,導致警員當場死亡。黃男供稱,案發前將藥品「依托咪酯」摻入電子煙內吸食。針對電子煙問題,最高檢察署19日呼籲,立法與主管機關應盡速修正《藥事法》,明確規範類菸品之製造、輸入、販賣、轉讓等行為是否科以刑事責任,以杜絕爭議。
最高檢表示,函詢各地方檢察署並彙整統計,自去年3月22日《菸害防制法》修法施行後,至4月30日止,各地方檢察署就電子煙違反《藥事法》案件,總計偵結639件、718人。其中起訴46件、56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35件、35人;緩起訴處分72件、73人;不起訴處分486件、554人。犯罪嫌疑不足為不起訴處分者計415件、476人。
最高檢表示,犯罪後法律已廢止刑罰為不起訴處分者計36件、52人;其他事由為不起訴處分者計35件、36人。起訴及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約占12.67%;緩起訴處分約占11.26%;不起訴處分約76.07%。司法實務上,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頗為分歧,肇因於法律規定不明確。
因此,最高檢察署3月20日邀集多個單位開會研商,並擬具初步研究意見並函詢各地檢署。經函復並彙整後,5月15日邀請二審檢察署及臺灣臺北、士林、新北、桃園、臺中、臺南、高雄、橋頭地方檢察署開會研議,並就相關法律問題研究意見達成共識,以期執法機關有所依循,避免與民眾認知有所歧異。
最高檢表示,會議達成二點共識。一、建議立法與主管機關盡速修正《藥事法》,明定電子煙含尼古丁成分之製造、輸入、販賣、轉讓等行為,是否科以刑事責任,以讓國人有遵循之標準;二、電子煙不含其他藥品或毒品,且未宣稱療效之案件,就相關事實與法律適用上,如有疑義,司法機關宜審慎處理。
最高檢說,檢察機關若在相關法律適用或事實認定有疑義時,在最高法院法律見解有確定判決前,審酌衛生福利部等相關主管機關函釋,宜審慎處理。惟案件具體情節因案各異,如有特殊事由仍依具體個案自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