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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教師不採計職前代理教師年資 憲法法庭判決違憲

張姓代理教師因不服新北市中和高中不採計其職前代理教師年資敘薪,聲請釋憲。憲法法庭9日判決違憲。(記者宋碧龍/攝影)
張姓代理教師因不服新北市中和高中不採計其職前代理教師年資敘薪,聲請釋憲。憲法法庭9日判決違憲。(記者宋碧龍/攝影)
【記者常懷仁/台北報導】張姓代理教師因不服新北市中和高中依新北市教育局訂定的「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公立學校暨幼兒園代理教師續新基準表」規定,不採計其職前代理教師年資,便聲請釋憲。憲法法庭9日判決,相關規定及函釋違憲,違憲部分應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至遲於屆滿1年時,失其效力。

憲法法庭指出,教育部就合格代理教師職前年資採計事項,未自行訂定具體規範,而是授權地方政府訂定補充規定,致使新北市政府發布規定,就中小學合格代理教師之職前年資提敘事項,訂定補充規定,形同默許地方行政機關因地制宜,就合格代理教師職前年資採計與否有另行立法之權,違反《憲法》規定,教育制度相關事項,應由中央立法之意旨。

憲法法庭表示,相關函釋及相關規定,就合格代理教師與中小學專任教師之職前年資提敘事項,(得)採取不同之處理方式,難以認定其所欲追求公益目的之重要性,於此對合格代理教師所形成之差別待遇,其手段與所欲達成之公益目的間,亦難認有實質關聯。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之保障。

憲法法庭指出,教育部2014年8月18日修正發布之《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12條:「本辦法未盡事宜,得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補充規定。」以及新北市政府2011年11月23日修正發布之《新北市立高中職及國民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第10點第1項:「代理教師依起聘時所具學歷及聘任資格敘薪。」違反《憲法》第108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

憲法法庭表示,新北市政府教育局訂定之「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公立學校暨幼兒園代理教師敘薪基準表」備註3前段:「代理教師按所具學歷、資格敘薪(如有職前年資不予採計)」,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於敘薪時,(得)不採計具合格教師資格代理教師之職前年資,違反《憲法》保障之平等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