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指出,教育部就合格代理教師職前年資採計事項,未自行訂定具體規範,而是授權地方政府訂定補充規定,致使新北市政府發布規定,就中小學合格代理教師之職前年資提敘事項,訂定補充規定,形同默許地方行政機關因地制宜,就合格代理教師職前年資採計與否有另行立法之權,違反《憲法》規定,教育制度相關事項,應由中央立法之意旨。
憲法法庭表示,相關函釋及相關規定,就合格代理教師與中小學專任教師之職前年資提敘事項,(得)採取不同之處理方式,難以認定其所欲追求公益目的之重要性,於此對合格代理教師所形成之差別待遇,其手段與所欲達成之公益目的間,亦難認有實質關聯。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之保障。
憲法法庭指出,教育部2014年8月18日修正發布之《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12條:「本辦法未盡事宜,得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補充規定。」以及新北市政府2011年11月23日修正發布之《新北市立高中職及國民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第10點第1項:「代理教師依起聘時所具學歷及聘任資格敘薪。」違反《憲法》第108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
憲法法庭表示,新北市政府教育局訂定之「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公立學校暨幼兒園代理教師敘薪基準表」備註3前段:「代理教師按所具學歷、資格敘薪(如有職前年資不予採計)」,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於敘薪時,(得)不採計具合格教師資格代理教師之職前年資,違反《憲法》保障之平等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