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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指最高行政法院架空工會法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指最高行政法院架空工會法。(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提供)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指最高行政法院架空工會法。(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提供)

【記者徐乃義/桃園報導】長榮航空(股)公司(下稱長榮航空)在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下稱本會)發動罷工第二日,即對本會和九位幹部、三位秘書提告罷工違法、應予賠償,#目的顯在透過濫訴恐嚇參與罷工成員並意圖破壞罷工行動。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依據工會法第35條和工會法施行細則第30條反告長榮航空。勞動部108年勞裁字第37號裁決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21號判決,均判斷「長榮航空對罷工參與者提起顯不相當之民事訴訟」為不當勞動行為,然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402號判決,8月22日竟直接推翻勞動部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之判決,#等於架空工會法對罷工權的保護、#放任雇主濫訴追殺工人,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深為遺憾,聲明如下:

一、民事訴訟部份目前仍維持本會罷工合法,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係針對長榮航空「長榮航空對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和本會成員提起天價賠償」之行為沒有違反工會法。

首先,先予澄清,部份媒體以「空服員罷工求償案,長榮航空逆轉勝」等類似標題報導,導致部份民眾誤解本會罷工違法、或本會應賠償罷工損害,然最高行政法院昨日判決係指「長榮航空對本會和本會成員提起天價賠償」此一行為沒有違反工會法,#並非判決長榮空服員罷工違法應予賠償。目前長榮空服員罷工合法性一案,經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勞訴更一字第1號和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勞上字第31號民事判決,#長榮航空目前民事部分均敗訴,#顯證明長榮空服員罷工合法。

二、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稱長榮航空提告天價賠償,未對勞工產生威脅效果,極為荒謬、更不合事實。

最高行政法院22日判決的核心理由之一,是權衡訴訟權是受憲法保障的基本權,應認長榮航空行使訴訟權的行為具有正當性,尚不能論以不當勞動行為。然工會法第35條和工會法施行細則第30條,都不是直接禁止雇主行使憲法保障的訴訟權。工會法施行細則第30條將「雇主對於勞工參與或支持依工會決議所為之行為,威脅提起或提起顯不相當之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之不利待遇。」列為不當勞動行為樣態,立法理由更載明「#勞工依工會議決參與爭議行為,#應以團體責任吸收個人責任。」,均考量雇主會透過恐嚇天價賠償之手段,產生寒蟬效應,導致勞工不敢參與工會行動、影響工會運作。

縱使認定長榮航空有權利提告,仍不能排除長榮航空提告之動機和實際效果,是為恐嚇參與罷工之成員。長榮航空在罷工第二天即對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和本會成員提起天價賠償,不僅在罷工行動當下,導致諸多社會大眾誤解本會罷工違法,更讓部分會員害怕跟著淪為求償對象而退出罷工,嚴重破壞罷工行動,後續本會多位幹部和秘書更承受極高壓力。長榮航空的恐嚇意圖和實質達成效果均極為明顯。然最高行政法院竟稱,本會成員雖受有被告之不利益,但無從認定對勞工產生威脅效果,不當影響、妨礙工會活動,實為荒謬。

三、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架空工會法對罷工權的保護、放任雇主濫訴追殺工人」,本會將研擬救濟途徑。

勞資爭議處理法規範罷工僅能由工會發動,個人不能發動罷工,勞工參與罷工只能依據工會決議,故應以團體責任吸收個人責任,此係工會法第35條和工會法施行細則第30條對罷工權的保護。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是「架空工會法對罷工權的保護、放任雇主濫訴追殺工人」,不只嚴重影響本會,日後其他工會罷工更將恐懼,#雇主可直接濫訴追殺每一個會員從而直接瓦解罷工,都可能被行政法院判斷具有正當性和合理性,將導致臺灣社會本已極不對等的勞資關係,更為貧弱,勞工更難藉由發動爭議行為,取得勞資對等的協商地位。

然最高行政法院昨日判決直接定讞,毫無更審和上訴機會,剝奪本會權利,更剝奪臺灣工人對公平勞資關係的期望,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將研擬其他救濟和抗爭途徑,以維護全臺灣工人的罷工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