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5日召開「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研商會議,會前,環團召開記者會指出,相較位於山坡地的牧場、露營區等開發行為1公頃以上就須要環評,太陽光電卻只要面積達15公頃以上才須要實施環評,認為標準過於寬鬆。環境部表示,光電在營運發電時沒有空污、水污染排放問題,對環境影響較小,不應這樣類比。
森林城市協會理事長莊傑任指出,此次修正草案將光電納入環評,但仍有諸多缺失,同樣是在山坡地開發,都會帶來環境影響,但牧場、運動公園、露營區等都是1公頃以上就須要環評,光電卻只要達15公頃以上的開發才須環評,非常不合理。
此外,莊傑任也說,現行國有土地、公有土地、 國營事業土地或公營事業土地上的政府補助、獎勵造林的土地,應修改為修改為面積2公頃以上無條件要環評,2公頃以下開發需林業主管機關同意,而非能源主管機關,才能遏止國家造林地不當開發的亂象。
台灣石虎保育協會棲地保育專員陳祺忠表示,此次修法所設定的15公頃太過寬鬆,且過往同一開發業者利用註冊不同的公司來分割案場也是存在許久規避環評的陋習,建議要制定有相關限制的配套措施。陳祺忠強調,這不是反光電,而是環評應該符合公共利益,協助光電業者避免踩地雷。
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主任吳慧君表示,陸域風力發電環評條件應納入台灣重要野鳥棲地。彰化沿海濕地有廣大潮間帶,如漢寶濕地及沿岸魚塭屬於台灣野鳥重要棲息地,但因未符合風力發電應環評條件,2019年起有大量風機在漢寶沿岸魚塭進行開發,2.5公里內就插滿14支風機。根據彰化縣野鳥學會長期調查,明顯發現風機施工及營運後,鳥類數量大幅下滑。她認為,潮間帶不論規模納入光電開發應環評條件。
環境部環境保護司長蔡孟裕向《大紀元時報》表示,光電對環境的影響比其他開發行為來得小,且在營運發電時沒有空汙、水汙染排放問題,基本上不能這樣去做類比,且環評面積也並非喊價,台灣也參酌其他國家規定,例如日本是要求40公頃以上才需要辦理環評,至於潮間帶是否應納入環評,還需要再研議,因為潮間帶的定義在法規上會不夠明確,需要進一步確認。
環境部6月28日預告再生能源開發環評相關修法草案,其中增訂太陽光電於環境敏感區開發,如國家公園、野生動物保護區、自然保護區、特定農業區農業用地、公有造林地等須實施環評;位於山坡地,設置裝置容量2萬瓩以上,或面積15公頃以上也須環評,目標年底前上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