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子四年前被控在桃園市一家超商竊取50元奶茶包,一審獲判無罪,檢方上訴,卻遭高等法院認為證據不足駁回,並指出,許多的案件量負荷、工作負擔其實是司法人員自己製造出來的。對此,立委蔡易餘、民團8日舉行記者會提出,應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之1的修正草案,限制檢察官上訴權。
TCLU台灣公民人權聯盟指出,類似案例屢見不鮮,他們提出三個觀點,一、檢察官的起訴品質有待提升,限制檢察官對無罪判決不得上訴,迫使檢察官必須在事證調查完整、且充足準備時才能起訴,起訴後必須善盡舉證責任,努力攻防,如此才能提升起訴品質。
TCLU表示,二、檢察官應更審慎行使上訴權,特別是微罪案件,應優先考量不起訴或緩起訴等方式,避免濫用國家資源及浪費司法人力。檢察官隨意上訴,只會讓司法過勞問題更加嚴重;三、長期拖延的訴訟不僅侵害被告的權益,也加重司法機關的運作負擔。在沒有充足證據支持的情況下,過度上訴對被告的身心健康、經濟壓力造成不可逆的損害。司法系統應更積極管理上訴案件,避免不必要的審理程序。
所以,台灣公民人權聯盟及台灣陪審團協會呼籲,唯有通過更嚴格的上訴限制,才能真正實現訴訟平等。因此,台灣公民人權聯盟提出《刑事訴訟法》第361條之1的修正草案。
蔡易餘表示,在輕罪的情況下,檢察官應該要有覺悟,若沒有上訴權,起訴必須更加謹慎、蒐證必須完整,否則像此案還要用上訴的方式讓簡單的案件折騰這麼久,這對司法資源是很大的浪費,他支持《刑事訴訟法》的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