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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車駕駛有A1紀錄仍可執業 中市府:需中央修法

議員邱愛珊質疑,該公車駕駛於13年前有A1肇事紀錄,雖是次責,依照現行法規仍可繼續執業? (記者黃玉燕/攝影)
議員邱愛珊質疑,該公車駕駛於13年前有A1肇事紀錄,雖是次責,依照現行法規仍可繼續執業? (記者黃玉燕/攝影)
【記者黃玉燕/台中報導】

台中市議會9日第4次定期會,日前市公車壓死東海生事件引發討論。議員邱愛珊質疑,該公車駕駛於13年前有A1肇事紀錄,雖是次責,依照現行法規仍可繼續執業? 勞工局長林淑媛表示,目前中央僅針對少數職業,依該職業特性訂定特別規定,其餘無正當理由,若任意要求面試者出示良民證,將違反就業服務法。

林淑媛表示,針對職業特性特別規定,曾有犯罪紀錄者,不得從事如保全、計程車業職業登記、居家托育及補教業者等。市府會再建請中央修法,依職業特性,可要求應徵者另外提供無肇事證明。

勞工局說明,針對特定職業或行業所制定的法規,通常包含該職業的特定要求、資格、限制以及相關的規範,目的為確保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和技能,並保障公共安全和利益。

交通局說,依照道路管理處罰條例,事故死亡的認定是由警察機關依個案具體事實判定,若肇事致人死亡被吊銷駕照,且三年內不得重考。經查監理系統與當年事故資料,施姓駕駛於13年前雖駕駛公車涉入事故,但並非肇事主因,所以駕駛執照與職業駕駛資格並未受到影響以及註記。

交通局指出,日後台中市區客運業者,於聘用駕駛的條件是否要再更嚴格規定,交通局會請各業者,再就聘僱條件資格審查研議更完整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