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認為,朱亞虎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的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嫌疑重大,但檢察官並未舉出有何具體事實足認被告朱亞虎有逃亡、滅證、串證之虞,且其所犯並非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羈押原因要件。所以,朱亞虎提起抗告為有理由,故將原裁定關於此部分撤銷發回。
高等法院說,李文宗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的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等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實足認有滅證、串證之虞,若僅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實不足以確保追訴程序之順利進行,而有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原審裁定其羈押禁見,並無違誤或不當。李文宗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