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13日舉行公聽會探討「有薪彈性親職假」可行性,民團建議應修法,但有專家認為,與家庭照顧假重複性高,恐有疊床架屋疑慮,建議透過代收親職保險作為財源。勞動部回應表示,政策影響廣泛且恐造成中小企業人力調度困難,需審慎衡酌。
依現行規定,勞工任職滿6個月,可在家中子女滿3歲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最少要申請30天,且即便可請7天的家庭照顧假,或可向雇主請求調整工時或減少1小時工作時間,但仍沒有給薪。民團提出三項倡議,包括延長子女年齡至滿8歲前,依需求,以月、日、小時為單位請領,最低1小時,及能以育嬰津貼作為配套。
中小企業彈性親職假難執行
桃園市人力資源管理協會秘書長徐啟聖指出,台灣多為中小企業,光是特休與工時調整,已對公司經營造成壓力,若再增訂有薪親職假,恐將迫使部分企業關閉,建議政府審慎評估。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召集人簡榮宗表示「贊同」,但目前家庭照顧假與有薪彈性親職假,兩者差別只在於有無薪水,那是否考慮在家庭照顧假規範中,增列薪資即可,否則會衍伸疊床架屋的疑慮。
簡榮宗也說,台灣以中小企業為主,多為5人以下公司,現行休假半年申請一次,若改為日及小時,是否會出現行政手續繁瑣的問題,無論是法治或實務運作,政府都應多加思考。
專家建議增訂有薪版本
臺北大學教授陳芬苓建議,育兒留職停薪應是「長假」模式,建議修改現行的家庭照顧假,增訂有薪的版本,並修改《就業保險法》,由勞保代收親職保險,增加給付範圍。
勞動部次長黃玲娜表示,30人以下的微型企業占台灣企業數逾97%,對於事業單位而言,不容易找到替代人力,以小時為單位的有薪親職假,影響層面廣泛需審慎衡酌。
談及有薪彈性親職假申請年齡延長至子女滿8歲的可行性,黃玲娜表示,若與育嬰留停合併計算,會面臨多次轉換雇主時的計算,恐造成中小企業人力調度困難。她強調,勞動部已試辦「彈性育嬰留職停薪措施」,以不少於5天為申請門檻,試辦成果將作為未來政策參考。◇
現行育嬰假制度 | 民間倡議 |
受雇者任職滿6個月以上,子女滿3歲前可申請留職停薪;未滿6個月,則要與雇主協商。 最短可請30天,最長可請2年(或合併累計2年)。 可選擇一次性申請或是分次申請,若分次申請且單次少於6個月,最多只能申請兩次且每次不能少於30天。 | 1.延長子女年紀至滿8歲前。 2.依需求,以月、日、小時為單位請領,最低1小時。 3.盼以領育嬰津貼作為配套。 |
資料來源:新聞綜合 記者賴玟茹/製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