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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頂光電設置草案出爐 年發電量17萬瓩

內政部舉行記者會。(記者常懷仁/攝影)
內政部舉行記者會。(記者常懷仁/攝影)

【記者常懷仁/台北報導】為配合《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12條之1規範,新建、增建及改建之建築物達一定規模者,應於該建築物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內政部14日舉行記者會表示,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草案將於年底前預告。

內政部14日舉行部務會報安排國土署報告「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草案。簡任視察郭凱迪表示,內政部長劉世芳指示國土署盡速完成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草案法制作業並於近期辦理預告,內政部也將配合《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擴充國內再生能源供應,協助國家能源轉型政策向前邁進。

國土署主任祕書朱慶倫表示,一年發出使用執照約2萬件,目前第一階段大家較有共識的是建築面積達1千平方公尺以上的建築物,雖然使用執照占約6%,但屋頂面積涵蓋率達60%,因為規模大,且較具有管理維護的能力,因此優先推動。

朱慶倫指出,未來會視推動情形通盤檢討,逐年把規模降低,當然也有環團希望能不能300平方公尺,也就是90坪以上就要設置,這部分是未來需要努力的目標,需要逐步推動,他們也跟環團達成共識,環團也認為這樣可以接受。

朱慶倫說,每年發電量會有17萬千瓦,相當於會有1年5萬戶的家戶用電,因為是強制設置,除私人部分外,政府主管的科學園區、工業區等都應該優先設置,內政部也拜會經濟部共同研商,經濟部回應能夠全力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