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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汙防制區劃設標準加嚴 5縣市改列未達標

環境部20日預告加嚴空氣汙染防制區劃分標準,縣市改列未達標。資料照。(中央社)
環境部20日預告加嚴空氣汙染防制區劃分標準,縣市改列未達標。資料照。(中央社)

【記者莊璦筠/台北報導】環境部20日預告加嚴空氣汙染防制區劃分標準,除提高濃度要求外,且判定方式改為各縣市轄內所有空氣品質監測站須全數達標,才能列入符合標準區域,新北市、台中市、彰化縣、南投縣及嘉義市等5縣市懸浮微粒由符合標準改列未符標準。

環境部預告「直轄市、縣(市)各級空氣汙染防制區」修正草案,此為配合9月底修正發布的空氣品質標準,採用更嚴格的判定方式,除提高濃度要求外,並規定各縣市轄內所有空氣品質監測站必須全數達標,才能列為二級防制區(符合標準區域),取代過往以測站平均判定的方式。

環境部表示,空氣汙染防制區劃分標準加嚴後,台灣懸浮微粒(PM10)的年平均及日平均標準分別由50及100微克/立方公尺,提高至30及75微克/立方公尺,且判定方式改為轄內各測站皆須達標,因此,懸浮微粒三級防制區(未符合標準區域)由6縣市增至11縣市,新增新北市、台中市、彰化縣、南投縣及嘉義市等5縣市。

針對PM10新增的5縣市,環境部進一步說明,此次被列為三級防制區的縣市並非空氣品質惡化,而是採用更嚴格的標準。

另外,環境補指出,細懸浮微粒(PM2.5)三級防制區維持14縣市,而臭氧(O3)除宜蘭縣、花蓮縣及臺東縣外,其他縣市仍為三級防制區。

環境部指出,藉由劃設空氣汙染防制區的管制工具,授權縣市政府採取更積極的汙染源管制措施,以進一步改善我國空氣品質,維護民眾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