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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聖保羅組長輕生案 監院糾正外交部

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外交部在處理駐聖保羅辦事處案時,未能確實檢討制度缺失,追究人員責任,顯示該部未有效監督所屬單位,嚴重損及機關的廉潔形象。(資料照)(記者宋碧龍/攝影)
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外交部在處理駐聖保羅辦事處案時,未能確實檢討制度缺失,追究人員責任,顯示該部未有效監督所屬單位,嚴重損及機關的廉潔形象。(資料照)(記者宋碧龍/攝影)

【記者常懷仁/臺北報導】監察院日前彈劾聖保羅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處長馮光中,22日通過監委監委王幼玲、蔡崇義、林文程所提聖處王組長輕生案調查報告及糾正案文,針對制度面的違失,糾正外交部,要求外交部檢討改進。

監委調查發現,外交部對於王組長有無遭受職場霸凌固然有特別成立專案小組進行調查,並認定霸凌不成立,但本院綜合全部事證,發現聖處4位人員有1位輕生、另2位提前請調回部,馮處長顯有領導統御的問題,且該調查結果存有缺漏。

監院舉例,諸多證人證述,對初抵任的王組長,馮處長有事務分配不均,及給予冷暴力,如:同於辦公室內卻透過他人傳話等情形,不僅有損害單位內部的工作氛圍,還可能影響同仁心理健康。且馮處長核定王組長接手業務倉促,造成王組長工作上壓力。

監委指出,外交部於今年7月之前,長期未訂定《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處理規範》及《員工職場霸凌處理標準作業流程》,又未設立含公務人員協會成員的防護小組,規劃及督導機構安全及衛生防護事項,只讓主要負責演習、民防事宜的民防團來辦理,不符合法令規定。

監委表示,駐聖保羅辦事處辦理職務宿舍、辦公宿修繕等採購案時,有諸多重大違失。如:未經事先報准,與早已停業的廠商簽約;缺少廠商投標文件等嚴重違反《政府採購法》規定情形。外交部早已知悉,卻只是建議增加外派人員的政府採購法授課時數,而無追究相關人員的行政責任,實屬怠惰。

監委說,外交部的內部調查報告中已明列駐馮光中的多項違失,如:馮處長與廠商之間存在洗碗機的利益糾葛;要求駐在地會計師事務所派員協助處理駐處的會計業務;該處現金不明原因短少等。然而,外交部對這些違失均未予課責,顯示外交部未確實監督。

調查報告指出,外交部在處理駐聖保羅辦事處案時,未能確實檢討制度缺失,追究人員責任,顯示該部未有效監督所屬單位,嚴重損及機關的廉潔形象,委員會通過糾正外交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