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政府工務處2014年間辦理「竹北市污水下水道第二期實施計畫」,分成9個標案,其中第三標、第四標得標商東鑫龍營造及振鑫營造公司,竟未依規定設置擋土設施,再以不實施工照片、日誌通過驗收,合計節省近億元成本,嚴重危害施工及用路人安全;檢方起訴14人。
起訴指出,竹縣府工務處2014年間辦理「新竹縣竹北市污水下水道第二期實施計畫」,施工部分共分成9個標案,其中第三標及第四標的設計與監造作業,由中泱工程顧問公司及邑菖公司共同得標;工程部分分別由東鑫龍營造、振鑫營造公司各以2億598萬元、3億3,200萬元得標。而承辦人為工務處下水道科林姓約雇人員。
檢方調查,林男與振鑫公司盧姓負責人、盧姓監察人員、張姓工地主任、邑菖公司監造人員等10人,明知第四標工程施工規範要求挖掘深度超過1.5公尺時,需設置鋼軌樁及鋼板作為擋土支撐,且依契約需完成污水下水道工程總長度4萬2,810.02公尺,但施工時卻僅完成181.3公尺。
盧姓負責人為節省履約成本,更指示不知情的下包商,拍攝少量施作路段的施工照片,並編製不實的「數量計算總表」、「估驗明細表」、「公共工程施工日誌」及「工程結算書」等文件,後提交邑菖公司;邑菖監造人員明知施工不符規定,仍審核通過,並提交新竹縣政府,詐領工程款5,154萬9,346元。
而在第三標工程部分,依契約規範須完成總長度3萬5,280公尺的污水下水道工程,且施工現場挖掘深度均超過1.5公尺,但東鑫龍公司郭姓負責人為節省履約成本,同樣未依規定設置擋土設施;即便邑菖公司監造人員及現場施工人員都發現這個問題,卻都未採取任何糾正措施,任由郭男以相同手法詐得工程款4,663萬5,432元。
竹檢認定,兩家營造公司犯罪所得合計高達9,818萬4,778元,林男明知兩廠商未依契約完成約定數量的鋼軌樁工程,卻未依《政府採購法》第72條規定通知限期改善,反而登載不實金額及內容,影響施工安全,對其他用路人或車輛有極大之危險威脅,同時嚴重敗壞公務體系純正性;且他在犯案後3年內,新增不明來源財產561萬7,000元。
竹檢偵結後,依涉犯《刑法》加重詐欺、行使登載不實業務文書、《政府採購法》監造人員圖利違法審查等罪,起訴東鑫龍營造郭姓負責人、振鑫營造盧姓負責人、監造人員、施工人員等13人;並依涉犯圖利、偽造文書、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等罪嫌起訴林男。
對此,新竹縣政府27日回應,本案若經判決有罪,將針對廠商追究相關行政責任,並列為拒絕往來廠商,縣府所受損失也將要求廠商賠償及追回相關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