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方法院審理藝人黃子佼無故持有兒童及少年性影像案,法官審酌他自2014年2月起,就成為全台最大情色網站「創意私房」論壇會員,並陸續購買而持有2,259個兒童及少年性影像檔案,受害兒少人數多達35人,被害者當時的年齡介於10歲至17歲;且他否認犯行、未與被害人和解,因此將他判刑8個月。
檢方偵查時,黃子佼供稱是為了「紓壓」才會購買兒童及少年性影像。法官審酌,他為了一己私慾而犯案,且被害兒童或少年多達35人,當時年僅10歲至17歲,並可輕易辨識臉部、身體特徵,包含學校制服、學生證、社群網站、手寫個人年籍等資料,嚴重侵害兒童及少年的身心健全發展。
判決指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於2023年2月17日修正施行,加重「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罪」的法定刑度後,黃子佼仍繼續無故以電腦硬碟儲存而持有相關檔案,應適用新法,而非依該條例第53條之1規定適用行政罰而免除其刑事責任,更不適用《刑法》第16條以不知法律為由而減免其刑。
法官認為,黃子佼的持有行為顯然同時促使兒童或少年性剝削製品的供需關係存續,提高兒童及少年成為性剝削對象的危險性,其犯罪行為客觀上並無情堪憫恕,也無宣告法定最低刑度過重的情形,沒有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之必要。
合議庭審酌,黃子佼為五專畢業,目前待業中,案發時在演藝圈工作,經濟狀況小康等情況,且無任何犯罪前科;但他原本在檢方偵查中坦承犯行,事後卻又在法院審理期間矢口否認犯罪,且迄今未與被害人和解,因此依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及少年之性影像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併科罰金10萬元,如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1天,不予宣告緩刑,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