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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縱火案凶嫌逃死 二審改判無期徒刑

男子陳彥翔縱火致8家人亡,一審遭判死刑,不滿一審新竹地院認定自首卻沒減刑,提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12月11日依殺人等罪判決無期徒刑,可上訴。死者家屬等在高院外接受媒體訪問,哭喊不能接受這樣的判決。(中央社)
男子陳彥翔縱火致8家人亡,一審遭判死刑,不滿一審新竹地院認定自首卻沒減刑,提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12月11日依殺人等罪判決無期徒刑,可上訴。死者家屬等在高院外接受媒體訪問,哭喊不能接受這樣的判決。(中央社)

【記者常懷仁/臺北報導】新竹市東大路正義輪胎行縱火案釀8死,一審時,新竹地院審酌,凶嫌陳彥翔因金錢、家務與父母發生口角,竟在一樓潑灑汽油縱火,阻擋8名家人逃生致死,因此量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高等法院11日改判無期徒刑、並褫奪公權終身。對此,高檢署表示,將研議提起上訴。

高院指出,陳坦認放火燒燬住宅犯行,但否認殺人犯意,陳因工作、家務問題與父母發生衝突、爭吵已持續不斷達2、3年之久,其兄亦曾於爭吵中提及被告債務問題,遭陳持鐵棍作勢欲攻擊,而歷次吵架過程中陳已數度放話燒燬家裡,但均不被其父母當作一回事。

高院表示,陳案發當晚與父母爭吵,揚言放火又遭父親刺激,即在家尋找空汽油桶,駕車外出購買汽油,再返回家中往1樓地板,由內而外潑灑汽油共3桶, 可見是出於其預謀之計畫,陳行為時具有放火殺害父母之直接故意。

高院說,陳於案發前與本件其餘被害家人之間並無衝突,其深愛配偶、子女,查無殺害其餘被害家人之犯罪動機,並觀諸陳行為時情緒爆發之情形與行為強度,及其犯後哭喊警員趕快救火之犯後態度等情,綜合判斷,陳於放火行為時,就剝奪屋內人生命部分,應具不在乎之未必故意,並非直接故意。

高院補充,警員到達現場時,陳哭求警員趕快救火、救屋內的老婆、小孩等家人,而自首其放火殺人之主要事實,警員始得於現場立即逮捕被告,加快後續案件偵辦,符合刑法自首要件。

高院審酌,陳的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犯後態度等個人情狀、陳之更生改善之可能性,及陳自首時顯露懊悔、自責等情緒反應,及向警員借槍自盡等情狀,認為自首非在陳之犯罪計畫、目的內,陳並無只顧自首減刑,坐視被害人之生命、身體、財產受損之舉,亦非迫於情勢始不得不供承犯罪事實,難認其屬「狡黠陰暴」而自首之人,爰依刑法自首之規定,依法減輕其刑為無期徒刑。

高院認為,若再下調整刑度至有期徒刑幅度,將難予反映陳行為是最嚴重犯罪而應予嚴厲非難之可責性,亦有礙其長期矯治輔導以改善性格之空間,而與刑罰之目的有違。再審酌被害人、被害人家屬、訴訟參與人、訴訟參與人之代理人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後,宣告無期徒刑,並褫奪公權終身。

高檢署強調,陳姓被告放火致有8位被害人死亡之罪行,已符合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所示之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之罪行,被告罪無可逭,非永久與世隔絕無以實現正義,應予判處死刑,將於收受判決後,研議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