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小玉」朱玉宸,以深偽技術(Deep Fake)製作119名女性公眾人物的不雅影片,販售牟利,二審高等法院去年改判6年8月徒刑,今年5月定讞;其中6人請求賠償,高等法院12月18日判決朱及其莊姓助理需賠償6人共185萬元,仍可上訴。
高院認為,朱及其助理招募會員、宣傳推特帳號名為「台灣網紅挖面」的換臉影片,加入付費觀覽者雖不致誤認換臉影片的演員為原告本人,但網路影片極易複製、廣佈而難以查證來源,致社會大眾易於瀏覽該擬真性極高的換臉影片後,誤信原告為猥褻影片之演出者,而降低原告的社會評價。
原告主張其名譽權受侵害,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其慰撫金,即屬有據。但,原告雖主張其等為具影響力之網紅,但並未提出有關其身分、經歷、社會廣知程度及資力等相關證明。
因此,高院參酌原告均為直播主或YouTuber,以及被告總上傳之原告換臉影片數量,認為原告名譽權受侵害之情節有別,參考報稅所得資料等,認原告得請求之精神慰撫金,各分別為3人20萬元、1人25萬元、2人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