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院表示,聲請人所擬具民眾黨主席之辭職聲明,經審酌其內容,並未與其所涉犯貪污治罪制條例犯罪嫌疑相關,純係該黨一般黨務運作事宜,應無勾串共犯或證人、湮滅證據之虞,不妨礙羈押聲請人並禁止其接見通信之目的,且不影響偵查不公開。
北院指出,依據民眾黨網頁下載之「台灣民眾黨黨章」第三章第二節第十六條規定,僅規定黨主席請辭後之處理方式,並未明定黨主席請辭之程式;而依法理,應以請辭之意思表示到達,即生辭職效力。
所以,北院表示,故聲請人聲請准許解除其辭民眾黨黨主席之聲明之禁止通信,而將之交付周榆修,此種解除通信確可發生辭職之效力,屬於合法且有效之行為。
北院指出,准許聲請人辭黨主席聲明交付民眾黨秘書長,聲明交付民眾黨時,即生辭黨主席職之法律效力,且不影響檢察官繼續偵查作為,又無勾串共犯證人、湮滅證據之虞。則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民眾黨回應,一、 在法院傳給媒體公告主文之前,本黨尚未收到主席柯文哲相關文件,後續仍待收到文件,才能釐清文件內容。
民眾黨表示,然而,他們尚未收到文件前,卻看到法官公告的主文內提及依據台灣民眾黨網頁下載之「台灣民眾黨黨章」第三章第二節第十六條規定,僅規定黨主席請辭後之處理方式,並未明定黨主席請辭之程式。
民眾黨指出,而依法理,應以請辭之意思表示到達,即生辭職效力。將此信函內容公布,且主動詮釋本黨黨章,台灣民眾黨表示,本黨相關章程之運作,應由本黨內部開會處理,而非法官自行透過主文宣告判定「辭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