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調查發現,本案是由謝嫌聯繫境外賣家,並透過洪嫌招募陳嫌擔任收取毒品包裹人頭並共同驗貨,於去年1月10日、12日及13日拘提謝嫌等3人到案,全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及「懲治走私條例」等罪移送地檢署,由桃園地檢署於去年4月7日起訴送審在案。
刑事局提到,桃園地方法院提出司法互助請求,並透過法務部國際及兩岸法律司向比利時司法部請求協助,由刑事局駐荷蘭聯絡組協助協調比利時及荷蘭執法單位,順利於今年11月14日於比利時布魯賽爾完成司法互助程序,並同月16日順利將本案毒品樣本帶返臺灣送驗,完成我國首件「臺‒比司法互助跨境取證」任務。
最後,刑事局提醒,運輸第三級毒品屬重罪,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呼籲民眾勿因一時貪念而鋌而走險,刑事局亦將持續與境外各執法機關強化合作,強化截毒於境外,有效防堵毒品流入臺灣戕害我國國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