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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讀通過 洩揭弊者身分最重關5年

揭弊法爭議多年三讀過關:規範身分保密、報復懲戒與獎勵機制 鼓勵吹哨者勇於揭發不法行為 維護社會正義

立法院會27日三讀通過「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範圍涵蓋公部門與國營事業,及受政府控制的事業等揭弊者的權益。(記者宋碧龍/攝影)
立法院會27日三讀通過「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範圍涵蓋公部門與國營事業,及受政府控制的事業等揭弊者的權益。(記者宋碧龍/攝影)

【記者吳旻洲/台北報導】立法院會27日三讀通過《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範圍涵蓋公部門與國營事業。三讀條文明定,因揭弊而查獲不法事實者應給與獎金,公務員無故洩漏揭弊者身分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非公務員則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1月7日初審通過「揭弊者保護法」草案,但法案名稱與適用範圍未有共識,國民黨團主張含括公部門與國營事業,民進黨團也主張公部門先行,民眾黨團則主張納入私部門,最終保留送院會表決,通過採用國民黨團版本。

揭弊者可獲獎金鼓勵

為鼓勵揭弊,三讀條文規範,因揭弊者的揭弊而查獲不法事實者,應給與獎金,但因行使公權力而得知不法事實的政府機關(構)及其所屬人員、配偶或三親等以內的親屬,不在此限。獎金發給的標準及其他相關事項,由法務部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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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何謂「弊案」,三讀條文明定,是指公務員或政府機關(構)、受政府控制的事業、團體或機構的人員,涉犯《刑法》瀆職罪章、《貪汙治罪條例》、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得處以罰鍰等行為,以及違反《法官法》、《營業秘密法》、《洗錢防制法》等8款行為。

關於「揭弊者」的定義,三讀條文規範,是指有事實合理相信存在「弊案」,具名向受理揭弊機關提出檢舉者。此外,為保障揭弊者不因其揭弊行為而招致報復、權益受損,三讀條文明定,政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個人不得因揭弊者的揭弊行為,而對其採取不利措施,包括解職、撤職等,或是剝奪與陞遷有關的福利,以及不利變更工作地點、職務內容等。

三讀條文規定,對揭弊者施以不利措施的人,具有公務員身分,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或其他相關法規予以懲戒或懲處。未具公務員身分的自然人、國營事業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但其他法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洩漏揭弊者最重處5年徒刑

對於揭弊者身分保密方面,三讀條文明定,非經揭弊者本人同意,不得無故洩漏於被揭弊對象或他人。 公務員無故洩漏揭弊者之身分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

三讀條文規定,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非公務員無故洩漏揭弊者之身分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三讀條文還提到,因揭弊者的揭弊而查獲不法事實者,應給與獎金。但因行使公權力而得知不法事實之政府機關(構)及其所屬人員、配偶或三親等以內之親屬,不在此限,獎金發給標準由主管機關(法務部)定之。

黃國昌:兌現對選民的承諾

民眾黨立委黃國昌則表示,自2017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總結會議決議後,超過二千七百多個日子的等待,《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終於三讀通過,台灣民眾黨履行了對選民的承諾。

國民黨立委洪孟楷表示,目前對於公務機關或事業單位等內部不法案件如金融犯罪、採購弊案、環境汙染以及職場霸凌等,造成大量的社會成本嚴重影響社會秩序與公眾利益。過去若要主動揭弊,部屬或員工隨之要面對的,可能就是解僱、降級或減薪,因此立法保護就是此法的核心精神。

他表示,透過立法完善對於揭弊者的身分保護、人身安全以及工作權保障,並透過獎勵、保護機制及個人資訊識別之保密設定。積極保護並鼓勵揭弊者勇於揭發不法行為。同時,為了避免惡意揭弊或重複揭露徒增資源浪費,提案也明定相關配套因應,降低對公部門及國營事業非必要的衝擊。

民進黨立委莊瑞雄質疑,為什麼說三親等以內不能領取?如果揭弊者知道有弊案,身為三等親還願意出來,不是更應該發給他獎金?民眾黨版本採用獎金共享制度,主管機關罰鍰、罰金、沒收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10%,引用行政違規處罰的條文,但是揭弊案件很多都是刑事不法,有些屬於受害人財產,應該發還受害人,怎麼會反而撥10%當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