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表示,基於趨吉避凶、脫免罪責之基本人性,柯文哲為前臺北市長及民眾黨主席、沈慶京為威京集團負責人、應曉薇薇為臺北市議員、李文宗為眾望基金會董事長,其等與共犯、同案被告、相關證人間,具有長官部屬、黨務幕僚、業務監督或親友等關係,顯有事實足認被告4人與其他被告、證人間有相互勾串之高度可能。
高院指出,本案既有其他共犯尚未到案,共犯或證人亦未經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進行交互詰問程序,參酌事證,堪認被告4人與各該共犯或證人之勾串空間仍屬存在。
高院表示,依現今科技發達可利用網際網路秘密通訊,且隱蔽性極高不易察覺之實況判斷,被告4人保釋在外後,顯可輕易利用相關通訊軟體進行隱密通訊而與共犯或證人勾串,並不因被告4人、同案被告及相關證人已於偵查中為相關陳述而有區別。
所以,高院認為,僅憑原裁定併命其等於具保後,不得與同案被告或證人為日常生活及工作所必須以外接觸之誡命,是否確能防免被告4人與同案被告、相關共犯或證人接觸而相互勾串,並使各該被告、共犯、證人之證詞不受污染,殊有疑問,遑論該除外條款之範圍並非具體,原裁定亦未說明具體之執行方法,理由難認完備,自非允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