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港碼頭自2018年起蒙上中資陰霾,中共國務院透過「中國遠洋海運集團」一手控制港商政龍投資公司,取得擁有第六貨櫃中心50年特許經營權的高明貨櫃碼頭公司30%股權、三分之一董事席次;一手又買下租用第二貨櫃中心的「東方海外貨櫃航運」母公司,引起國際關注。
高雄港第二貨櫃中心65、66號碼頭自2009年10月1日起由港資「東方海外貨櫃航運公司」簽約承租,期限至2024年9月止;船務代理公司則是「台灣東方海外股份有限公司」,而其母公司為百慕達商「東方海外(代理)有限公司」,與「東方海外貨櫃航運」同為「東方海外(國際)有限公司」100%持股的子公司,兩家公司形同左右手。
直到2018年8月,由中共國務院出資成立、作為中共「一代一路」計畫主力的「中國遠洋海運集團」,收購了「東方海外(國際)」75%股權,同時也有6.15%的股權由中共國務院控制的一代一路政策公司「絲路基金有限責任公司」持有;而「東方海外(國際)」的子公司「東方海外貨櫃航運」、孫公司「台灣東方海外」自此也成為中資公司。
關鍵爭議在於,從「東方海外(國際)」歷年年報顯示,高雄港碼頭與美國加州長堤碼頭,皆被列為該公司兩大重要海外據點港口。2018年中資入主「東方海外(國際)」後,美國政府立即有所警戒,要求「東方海外(國際)」必須將其在加州長堤碼頭的設施提交信託、出售,反觀我國政府則是毫無作為。
放任中資經營碼頭 船務代理改僑外資
而在船務代理方面,「東方海外(國際)」幾乎同一時間,將「東方海外(代理)」賣給台灣人「中國遠洋企業」董事長徐定心(後改名為徐大偉),疑為藉此消弭「台灣東方海外」的中資疑慮。日媒《日經亞洲評論》當時報導,徐定心的發言人稱,收購該公司是徐定心與其他股東的個人投資行為,與中國遠洋企業或中國中遠集團無關。
前高雄市議員林于凱2021年曾指出,投審會僅以3個附帶條件:「不能被中資控制、後續股權異動須經由投審會核准、投審會定期查核」,就核准了徐定心併購「台灣東方海外」案;但徐定心在過去10多年來與中共往來密切,2011年2月曾與時任海協會會長陳雲林、中國遠洋集團總裁魏家福一起在台慶祝「中遠海運駐台代表處」成立。
「台灣東方海外」代理兼經營
今年9月租約到期後,港務高雄分公司港務長張展榮向《大紀元時報》表示,由於中遠集團收購「東方海外(國際)公司」75%的股權,港務公司決定不再與「東方海外貨櫃航運公司」續約,改與僑外資的「台灣東方海外公司」簽約;也就是說,「台灣東方海外」有一個部門負責港口船務代理,另一個部門負責碼頭裝卸作業。
不過,立委黃國昌今年10月在立法院質詢時質疑,幕後仍是同一批人。對此,張展榮向本報說明,任何一個國家的航運公司的船,若要來台灣的港口靠泊、裝卸貨物,都需要在台灣有一個總代理,負責辦理進出港、海關等程序,總代理就是台灣的公司,而不是船公司在台灣的分公司或辦事處。
林于凱2022年時向本報表示,他接受法國媒體《重點週刊》採訪時提到,法國的機場、港口也遇到同樣問題,中共會先以僑外資公司租賃機場附近的不動產設施,再用交易方式讓股權落在中共國企手上,進而控制該國重要的交通節點、關鍵基礎設施,在東南亞則透過「一帶一路」以類似手法滲透。
綜上,高雄港第二貨櫃中心65、66號碼頭,從2009年由港資公司「東方海外(國際)」旗下的「東方海外貨櫃航運」、「台灣東方海外」分別經營與代理,而這兩家公司2018年8月全都變成中資,隨後分割為中資經營、僑外資代理;2024年9月又轉由、僑外資的「台灣東方海外」包辦經營與代理,但仍無法擺脫中資疑慮。
若有中資實質控制就應禁止或限制
張展榮強調,目前中資投資是不符合我國投資規定的,如果是僑外資要來國內投資的話,也就是台僑在國外成立的公司或投資機構,會經過投審會過濾審查,核准後資金才會匯進國內投資;而原本與「東方海外貨櫃航運」的租約到期後,只有「台灣東方海外」這一家公司提出65、66號碼頭租用申請,目前並沒有「中資掌控碼頭」的情形。
不過,美國智庫「2049計畫研究所」的研究報告指出,心理戰對共軍登陸作戰的勝利極為重要,其兩棲部隊將組成專門的心戰部隊,打擊台灣保衛港口的士氣、摧毀抵抗意志;中共在台灣港口的代表處,恐會安排共軍特務人員與當地商業界打好關係,藉此收集情報及進行心理戰,利誘港區周邊的商人,協助傳播對共軍有利的思想,收買當地人心。
資深關務人員向《大紀元時報》表示,船務代理公司經營碼頭的情形較不常見,同常只負責代理船隻停靠、申報等事宜。船隻進港有兩個程序,一個是要經過港務公司許可,另一個是有貨物的話要申報,經營碼頭的船公司會掌握所有進港貨物的詳細資料,包含每件物品的種類、數量、重量、體積及託運人、收貨人等,「碼頭無秘密」。
台灣安保協會副秘書長何澄輝接受《大紀元時報》採訪時表示,中遠集團是中共對海外擴張、搶佔各國港口關鍵基礎設施的主力軍,這是中共另一種經濟戰略中的一環,對台灣來說威脅程度相對較高,應以最嚴格的標準來對待,尤其是涉及國家安全的產業,本來就必須設定一些限制,這並不違背國際商務規則。
何澄輝認為,既然法律規範國外投資須經審查的目的是為了避免關鍵基礎設施落入有安全疑慮的對象手中,那就應從實質控制力來看,政府應該立法明確規定,不得僅以書面方式審查,必須調查後端的資金結構、實質控制關係等,而且要採機動審核的方式,避免因股權異動而落入中資手中,如果有實質控制就應該禁止或限制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