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營建署組長張之明涉犯不違背職務收受廠商賄賂及不正利益、一般洗錢、洩漏國防以外之祕密等罪,收受之賄賂及不當利益高達新臺幣7,567萬235元;另原營建署前課長詹加欣亦有接受廠商飲宴招待36次之違失。監院通過監委蔡崇義、王美玉、賴鼎銘的調查報告,要求國土署、廉政署檢討改進。
調查報告指出,政府推動前瞻計畫期間,張之明自2017年開始,多次基於職務上行為收受廠商賄賂與不正利益,並有洩密及發生婚外情之違失,而詹加欣自2021年開始,多次基於職務上行為收受廠商不正利益。2人除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外,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等規定,違失情節重大,已通過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調查報告指出,張之明及詹加欣均涉及前瞻計畫相關審議案件,張之明透漏職務所掌資訊予特定對象,並利用職務審核各項補助案之機會,謀取私利;詹加欣指點廠商撰寫標案服務建議書,收受廠商不正利益,前瞻計畫為其等濫用資源,未思人民福祉,國土署應加強內控管理措施、政風查察及公務員倫理規範之訓練,避免類案再次發生。
監委提到,國土署雖曾將張之明提列為廉政風險人員加強注意,惟僅提列管控1年即予解除列管,且原營建署前已發生前署長葉世文貪汙案,而張之明已列為高風險人員,政風亦已發覺其5點下班、下班後不接手機,行為舉止異於常態,已有可疑,機關本應有所警惕,惟政風未予察覺,致生弊端。
調查報告指出,張之明、詹加欣涉犯貪汙罪遭檢察官起訴案,相關政風單位依據政風機構執行行政調查作業要點規定,未進行行政調查,但刑事責任、行政責任法令依據不同,若依規定限縮行政調查,難以迅速查明行政違失責任,並已違反「刑懲併行」原則。為避免公務員懲戒(處)罹於行使期間(時效),符合社會大眾期待,廉政署應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