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管會近期公布《保險法》修法草案,參考德國、奧地利、日本等國家,將保單強制執行引進介入權制度。不過,學者強調,這與目前實務運作不同,應該審慎修法,並考量限制介入權人範圍、保留保險公司同意權等。
保單有解約金債權,金額可能多達10萬元、20萬元或更高,如果民眾之前有買保險、成為要保人,但不慎因債務問題而遭法院扣押或強制執行(俗稱保單抵債),可能導致住院民眾無法維生,所以擬修法,豁免健康險、傷害險,不得作為強制執行的項目。
此次修法也引進介入權制度。若保單遭強制執行,介入權人可以支付與保單解約金相等金額以清償債務,並通知保險公司行使介入權,成為新的要保人。法規也明定,接手保單的對象包括要保人指定的受益人,或是要保人、被保險人一定範圍內的親屬等。
對此,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陳俊元接受《大紀元時報》採訪表示,要保人當初買保單時,保險公司都要考量其經濟能力、適合度等,經過核保流程才會確立保險契約關係。為何要保人欠錢就能變更當事人?且保險公司既然無法預見也不能「Say NO」,恐怕法理上會出現問題。
陳俊元說,只要是受益人就可以介入,沒有範圍限制,等於跟被保險人無關的人也可以變成保險契約的當事人,範圍太廣,也與實務運作不同,修法時可能要更加審慎。保單強制執行的介入權制度,國外實際件數也不多,成效有待商榷。政府應考慮替代措施或選擇對現行法規與實務運作衝擊最小的方案才能控制風險,例如限制介入權人的範圍、保留保險公司的同意權。
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教授林建智認為,如果立法只為了處理少數個案,不符合成本效益,因此,他提出新的「保單重置」概念供政府參考,若能建立相關實務指引,可能比法定介入權更有彈性。保單重置是指保險契約遭到扣押時,保險公司可提供與原保險內容相同的新契約,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繳交等價金額就會成為重置保單的要保人,延續被保險人的原有保障,兩者是獨立的保險契約,不影響法院強制執行的原保單,可能是有效解決目前市場困境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