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修法上路已經一週年,全教總9日表示,該法案衍生各式濫訴,讓學校耗費人力、時間和資源召開校事會議,排擠正常行政工作並影響教師教學工作。
全教總理事長侯俊良表示,去年《解聘辦法》修正上路,校事會議調查小組委員採全部外聘,充滿「寧可錯殺,不可錯放」思維,加上教育行政機關缺乏擔當,只要有人投訴,多數教師就可能進入「校事會議」接受調查,衍生各式濫訴。
侯俊良說,其實家長並非教育人員,在還不明就裡或有先入為主的觀念時,對老師教學的看法會有落差,這很正常,因此才需要親師溝通。據全教總、國教署調查,當學校受理投訴並進入調查時,實際被判定為不適任、解聘的案件僅占6%,且五至六成案件最終會以查無此事作結,代表學校並沒有那麼多不適任教師。若家長或學生養成以投訴來取代溝通,教師出於教育目的的言語或動作會被放大解釋,教師為求自保,教學趨於保守,進而影響學生受教權。
調查顯示,過去一年有八成學校召開校事會議,甚至有學校一年的案件超過20件。立委黃珊珊認為,以前都講「愛之深、責之切」,老師若不關心學生也就不會責備學生了,其實老師是激勵學生進步的重要角色;校園中會有不適任教師,但進入校事會議前的程序應該更細緻、區分輕重,「若是學生可任意投訴教師,那還會受教嗎?」立委林宜瑾呼籲,應該重新檢視《解聘辦法》,不能為維護學生權益而讓教師成為犧牲品。
侯俊良表示,近年教師工作受到諸多外界的不當干涉、投訴,建議朝野立委參考韓國《教師地位法》近期的修法內容,以維護學生受教權為前提,規範教學自主不應接受不當干擾,應回歸有問題先溝通模式。
教育部回應,依《解聘辦法》規定,教師如遭投訴有發生《教師法》不適任情形時,明定非屬《解聘辦法》第2條規定事項及已撤回檢舉者,學校得不予受理;另為避免耗費行政資源及加速處理流程,明定校事會議對於教師涉有《公立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法》第6條所定教師懲處情形,且情節明顯未達應依《教師法》予以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程度者,得決議無須組調查小組,以減少行政作業負擔。國教署將持續收集地方政府及所屬學校的回饋意見,作為修訂《解聘辦法》的參據。
教育部說,《解聘辦法》已明訂教師採取強制必要性措施及阻卻違法事由,避免教師積極處理學生違法行為時遭受不利處分,以保障教師維持教學秩序和教育活動的必要管教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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