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職中的新竹市長高虹安因旅美教授陳時奮質疑其博士論文抄襲,提告對方不成後,對方控高虹安誣告罪,高虹安一審被判10個月,高等法院31日二審宣判,認為高虹安整體惡行未達一審判決認定的重大程度,應撤銷改判為六個月,全案仍可上訴。
高等法院表示,高虹安明知其美國辛辛那提大學博士論文內容,大篇幅原文抄錄被告與資策會同事、指導教授合著之期刊論文,且刻意不加任何註解說明,使研究者無從知悉該部分內容,實際上來自本案期刊論文及共同作者貢獻程度等事項,而涉及侵害學術倫理、資策會著作權之爭議問題,故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係犯《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誣告罪。
高等法院認為,高虹安行為固有不當,但自訴人指述「本案博士論文3分之2來自本案期刊論文」確實較誇張,且關於「與指導教授合謀」等評論則較為嚴苛,而高虹安事後有表示「減縮告訴範圍」,使自訴人所受損害有所減輕,考量上情認為高虹安整體惡行並沒有達到如原審判決認定的重大程度,自應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
高院合議庭認為,高虹安為免影響自身選情,恣意以不實事項誣告他人,具相當惡性,且迄今仍否認犯罪,難認態度良好,但念及上情,參酌誣告罪一般量刑傾向後,改判處有期徒刑6月,期能誠心反省悔悟,改過自新。◇


loadi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