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商鍾文智棄保潛逃引發社會關注。對此,監察院12日通過監委林郁容、葉宜津及高涌誠調查報告,函請司法院就邱忠義所涉違失為職務監督處分,並函請法務部轉檢查機關查處邱忠義、陳勇松所涉刑事責任。
監委指出,該強制處分案件由法官邱忠義、陳勇松的高院刑事第26庭接辦。陳勇松於合議庭評議被告加保不延長科技設備監控後,未宣示裁定及製作裁定書送達當事人,即片面通知辯護人辦理具保程序及拆除電子監控設備,又於被告逃匿引發社會關注後,補行製作「評議附件」附卷,及指示書記官抽換卷內電話紀錄,違失情節重大。
監委表示,邱忠義未經評議程序,增補卷內審理單所載之評議內容,亦有程序瑕疵,惟考量合議庭於113年10月14日作成評議後,邱忠義旋於同年月17日因公出國考察,迄同年月28日始銷假上班,未參與該裁定宣示送達等程序,期間陳勇松亦未向其反映任何訊息或處理疑義,足認兩人之歸責情節有別。邱忠義雖自請免兼庭長職務,司法院仍應為適度處分。
調查報告指出,高院刑事第26庭接辦後,不顧鍾某畏罪逃亡之可能性極高,且未實質審酌被告與國外之連結等因素,逕將原8千萬元之具保金額提高至1億元,而不延長科技設備監控,悖離國民法律感情,令人質疑。
調查報告提到,檢察官雖因高院未依法宣示及送達裁定,致無從決定是否提出抗告,尚難謂有何違失。然檢察官既知悉法院解除鍾某電子監控,卻未有何防範被告逃亡、指揮司法警察蒐報相關事證,或提醒法院保全被告之作為,有失消極,亦有檢討之必要。
監委指出,若本案高院合議庭未同時命被告加保2千萬元,則不延長被告電子監控之決定,不但無庸通知檢察官,檢察官亦無提出抗告的餘地,法院僅需至科技監控平台進行結案,即可拆除被告電子監控設備。法制面是否形成檢察官監督司法程序漏洞或法官恣意的空間,司法院及法務部宜審慎檢討之。
最後,監委表示,本案最高法院公告鍾文智有罪判決確定,鍾某隨即於當日下午乘坐友人車輛逃亡。防逃機制的啟動時點存在明顯的漏洞,亦有檢討改善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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