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檢4日偵結太子集團案,起訴62人、13家公司,其中檢方對太子集團首腦陳志求處洗錢、賭博兩罪的法定刑最高刑度13年,其心腹李添遭求刑20年以上,至於其他人則被求刑12年至18年以上不等,檢方統計,太子集團在台洗錢金額近108億元。
陳志遣返至中國 檢仍依法起訴
以陳志為首的太子集團,在柬埔寨從事詐欺犯罪,並於多國建立龐大企業網絡進行洗錢,美國聯邦檢察官於2025年10月8日對陳志等人提起公訴。台北地檢署2025年10月15日主動分案偵辦太子集團洗錢案,共執行8波搜索行動,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9名被告獲准。陳志於今年1月在柬埔寨金邊被捕,並被遣返中國。北檢表示,雖然陳志並未到案,但犯行明確,仍依法起訴。
檢方調查,以陳志為首的太子集團自2016年起在台灣成立多家公司,供太子集團經營非法賭博、洗錢犯罪之用,並實質掌控在18個國家所設立之250家境外公司,持有453個國內外金融帳戶,利用集團掌控的境外公司間,製作不實交易合約,透過外匯管道洗錢。為規避查緝還成立多家公司供太子集團非法發展線上賭博犯罪。
太子集團以虛擬資產將犯罪所得流入台灣,且可於多國隨時以提領法定貨幣現金的方式製造金流斷點,利用自行開發的OJBK錢包連結地下匯兌水房,將犯罪所得清洗後匯入我國境內,購買名車、精品等物,並支應集團在台灣境內所需支出。另也指示他人製作不實交易合約,充當金融機構進行外匯結匯申報查證使用,以此方式洗錢。
陳志心腹求刑20年以上
檢方統計,太子集團在台洗錢金額達107億9,076萬5,905.37元,北檢向法院聲請沒收犯罪所得。檢方指出,查扣集團名下不動產、名車等逾55億元,其中辦理變價名車、精品共4.3億元。
北檢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洗錢防制法》、《商業會計法》、《刑法》賭博、偽造文書等罪,起訴陳志、在台主嫌王昱棠等62名被告及天旭等13家公司,緩起訴24人、不起訴1人、通緝3人。
檢方認為,陳志為太子集團從事跨國犯罪組織之發起、主持、操縱、指揮者,為太子集團內為最高層級,其犯罪情節及所生危害均極重大。因此求刑法定刑最高刑度。另外,陳志心腹李添有期徒刑20年以上,併科罰金2.5億元。
至於其他人被求刑刑度為,新加坡籍幹部陳秀玲有期徒刑18年以上,併科罰金1.5億元;張剛耀有期徒刑12年以上,併科罰金1億元;人資長辜淑雯有期徒刑16年以上,併科罰金8千萬元;天旭負責人王昱棠有期徒刑15年以上,併科罰金5千萬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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