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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貪污治罪條例 5萬元以下可免刑

法務部次長馮成表示,法務部的立場是如果立委們都覺得此事要今天的話,尊重立法院立場。最後經在場立委討論後,本案送出委員會。(記者宋碧龍/攝影)
法務部次長馮成表示,法務部的立場是如果立委們都覺得此事要今天的話,尊重立法院立場。最後經在場立委討論後,本案送出委員會。(記者宋碧龍/攝影)

【記者常懷仁/臺北報導】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3日初審通過《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二條修正草案,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5萬元以下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立委在提案說明中指出,現行《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二條雖已規定「情節輕微,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5萬元以下者,得減輕其刑」,惟實務上仍無法解決小額、低殘值案件強加貪污罪責之困境。例如清潔員因拾取報廢電鍋而遭起訴,僅因不符合自首及供出共犯等要件,檢察官無法作出不起訴處分,致社會觀感認為處罰過苛,亦與比例原則不符。

提案說明還表示,增訂免除其刑,目的在於補充現行僅能減輕其刑之不足,使司法機關能依案件情節裁量, 對於金額甚低或無實益之案件,給予適當處理,避免情輕罰重之現象。維持對重大貪瀆案件嚴正打擊力道的同時,兼顧司法人性化與社會信賴之價值。

逐條審查時,法務部次長馮成表示,法務部的立場是如果立委們都覺得此事要今天的話,尊重立法院立場。最後經在場立委討論後,本案送出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