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萊劑零檢出地方條例無效 憲法法庭判決合憲

憲法法庭認定,進口肉品殘留萊劑的安全容許量標準,屬中央立法事項。圖為美國豬肉。(大紀元檔案照片)
憲法法庭認定,進口肉品殘留萊劑的安全容許量標準,屬中央立法事項。圖為美國豬肉。(大紀元檔案照片)

【記者袁世鋼/臺北報導】政府2021年元月1日起開放含萊克多巴胺(乙型受體素之一)豬肉進口,2020年底陸續函告臺北、桃園、臺中、臺南、嘉義等五市零檢出的《食品安全自治條例》無效或不予核定,五市議會認為政府違憲而聲請釋憲。憲法法庭認定,安全容許量標準屬中央立法事項,判決合憲。

五市議會主張,地方的《食品安全自治條例》多年前已經行政院核定通過,確認中央與地方的權力劃分,行政院不應在遇到萊豬零檢出議案時又改成宣告無效,此舉已侵害地方自治權限,有違憲疑慮。行政院認為,豬肉及其製品具全國流通性,也不屬於因地制宜的地方自治事項,函告其無效或不予核定,屬適法性監督,並未違憲。

由於五件聲請案爭點相同,因此併案審理。憲法法庭認為,地方自治及中央與地方如何分權,在《憲法》中已有明文規定;直轄市自治事項在《憲法》中並未予以直接保障,而是授權立法院以法律定之。針對進口肉品殘留萊劑的安全容許量標準,屬中央立法事項,《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已明文授權並容許衛福部得不採零檢出標準,而另訂安全容許量標準。

判決指出,我國《憲法》就政府體制之垂直權力分立,採「單一國」而非「聯邦國」體制,因此,地方自治團體就自治事項之立法權,仍應受《憲法》及中央法律拘束。如專屬中央立法事項,地方沒有以自治條例另行立法的權力,只能就其執行部分,在不違反中央法律的前提下,依中央法律授權自訂相關之自治條例或規則。

大法官認為,食品安全衛生管制標準應具有全國一致性,系爭自治條例在表面上雖看似僅以各該地方居民或事物為規範對象,但實際適用結果明顯會對轄區外產生直接、密切的實質影響,已超出地方轄區範圍,進而限制及於跨地方轄區甚至全國性質之事項,顯已逾越地方自治立法權的範圍及界限,自治條例自訂零檢出標準顯然牴觸《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憲法法庭13日宣判,進口肉品及其產製品殘留乙型受體素之安全容許量標準,屬中央立法事項;而衛福部、行政院函告臺北、桃園、臺中、臺南、嘉義等五市議會通過的食安自治條例無效或不予核定,並未逾越《憲法》賦予中央監督地方自治的權限範圍,均屬合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