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關近四十年,立法院15日三讀通過《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為確保民眾健康飲食,三讀條文明定,傳播不實的營養及健康飲食消息,有影響健康之虞者,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最高可處3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共計6章節26條,分為四大面向,分別為完備行政支持系統、確保健康飲食、營造健康飲食支持環境,以及推動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其中,明定傳播不實營養或健康飲食消息,有影響人民健康之虞者,直轄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三讀條文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民間團體、專家、學者、食品業者及農產業者代表召開營養諮詢會,諮詢營養與健康飲食促進政策、調查、研究及其他相關事項;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總數1/3。中央主管機關應採行適當公民參與機制,廣詢意見,納入營養諮詢會議討論。
三讀條文也明定,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逐年編列預算,辦理有關營養及健康飲食之促進及衛教宣導工作。這項條文於審查會時,由民進黨立委吳玉琴等人提出,並經審查會通過,同意增訂。
三讀條文也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及發布營養調查、研究及建置食品營養成分資料庫,並得委託有關機關(構)、學校或營養健康相關專業團體為之。
有關營養建議攝取基準部分,中央主管機關應分別依性別、年齡、懷孕及生產等,擬定人民營養及飲食建議攝取基準,經諮詢營養諮詢會後公告之;人民營養及飲食建議攝取基準,至少每五年檢討、修正一次。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前項基準,並考量人民宗教信仰、區域及文化差異,提出飲食建議。
對於經濟弱勢族群較易有營養不良情形,三讀條文規定,政府機關(構)於訂定社會救助相關計畫及辦理補助時,應將計畫及補助對象之營養問題納入考量,改善營養不良所致之體重過輕、過重、肥胖、慢性病或其他問題及提升健康飲食獲取可近性。
三讀條文也規定,幼兒園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供售飲品及點心,應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學校衛生法》及相關法令之供售原則或範圍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