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局長陳白立指出,調查局曾於偵辦案件過程中,發現已通過洗錢防制聲明之交易所經理人涉嫌配合詐欺集團以操作系統異常名義暫停出金交易,協助訛詐投資人,另亦查獲車手以個人幣商買賣虛擬貨幣名目配合詐騙集團洗錢,嚴重危害虛擬通貨交易秩序與誠信,宜研擬防制對策填補缺漏,並強化公私協力,全面防制藉由虛擬資產衍生犯罪行為。
調查局表示,最新型態的犯罪手法係實體店面幣商與境外詐騙集團合作洗錢,詐騙集團機房先引導被害人前往幣店購買USDT,店內員工形式上踐行客戶身分確認程序,也會假意提醒被害不要被騙,再告知被害人USDT當日公告牌價後,由店員協助與被害人簽立電子合約設立非託管錢包。
調查局繼續表示,待被害人支付現金完成交易,由後端打幣人員打入被害人錢包,機房端話務手引導被害人前往假投資交易平台,進行分工細緻與完整的洗錢行為,該等幣店有水房法人化特性,亦開立發票給予受害民眾,可降低民眾戒心,當遭司法單位查緝時,亦可強調善意第三人角色。
但是,調查局指出,該等幣店以資訊類別申請商業登記,極易成為查緝漏洞,仍有賴《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1項、第2項相關行政規則輔助管理,以要求此類業者據實申報洗錢防制。
調查局建議,主管機關訂定相關子法或配套措施時,納入洗錢防制內、外部稽核機制,並明訂配合行政、司法調卷等依據,使主管機關及調查機關能透過幣商主動申報及被動配合,及早發現幣商勾結詐團跡證,更能快速、精準全面查緝不法,以保護被害人財產安全。
最後,臺大法律系副教授、主持人楊岳平總結表示,一、輔導個人幣商繳稅納入管理,未登記納管的個人幣商目前係檢調偵辦主要重點,期盼洗錢防制法修法後有所改善。
楊岳平繼續表示,二、聯防機制仍有努力空間,金管會、財政部與調查局在跨部會合作上可達成金流、幣流等資訊整合,詐欺犯罪防制條例中亦有規範連結金融機構與虛擬資產業者之聯防機制,但金融機構可扮演一定自律管理角色,因此有效的資訊整合將有助虛擬資產業者朝向正向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