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韋恩表示,他們是由來自台灣各地17名16至20歲的青少年所組成,儘管成員分佈超過七個縣市,仍然因為不符合成立協會的基本門檻「30名成年人」,而無法在台灣立案成為協會。
田韋恩指出,現行規定限制未成年人合法成立社團,導致青年組織在推動公益時面臨諸多挑戰,包括無法開設專戶管理資金、拉贊助困難以及缺乏正當募款途徑,嚴重影響組織的發展。
楊姿潁以雙北高中職學生權益陣線和高雄學生民主聯盟為例,這些團體致力於促進學生權益,與許多現有人民團體的運作並無不同,然而,由於團隊成員多為未成年人,無法滿足法律對人民團體發起者成年資格的要求,導致這些團體無法正式成立為人民團體。
楊姿潁表示,各地也有不少由高中生發起的學生聯盟或陣線,如地方性的學生權益組織,積極關注校園民主及教育等議題。然而,現行法規讓這些充滿公民意識的學生團體無法在法律的保障下運作,與政府提倡的青年參政、校園民主等政策形成矛盾。
左欣平提到,《兒童權利公約》第15條清楚保障兒少享有結社與和平集會的自由,除非基於國家安全、公共秩序等必要理由,不得加以限制。她引用聯合國兒權委員會的觀點指出,結社與集會權應無年齡或成熟程度的限制,以充分保障兒少透過結社表達意見的權利。
王婉諭指出,《政黨法》規定,16歲以上的國民即可自由加入政黨;但《人民團體法》卻要求人民團體的發起人須為成年。意味著16歲青少年可以入黨參與政治活動,卻無法自主發起人民團體。顯然立法上有相互矛盾之處,呼籲立法院各黨團儘速提出修法並完善政策的配套措施